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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全乡范围内实施禁牧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5-11-06 19:25:31 【字体:

为深入贯彻落实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发展理念,巩固我乡生态建设成果,改善生态环境,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庆阳市禁牧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,结合我乡实际,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实施禁牧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禁牧区域

(一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,包括天保、生态公益林地;

(二)幼林地和生态建设林地,包括三北工程、天保工程、退耕还林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、植被恢复、蚂蚁森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区、“一村万树”、苗林工程、义务植树点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绿化区域以及县乡公路行道树栽植区;
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。

二、禁牧期限

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,禁牧期限为长期。

三、禁止从事活动

(一)放养羊、牛、驴、骡、马等食草动物;

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四、违法责任

(一)禁止羊、牛、驴、骡、马等草食动物在禁牧区域放养,对违反该规定的,由乡政府给予警告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以罚款,罚款标准为每只羊50元/次,牛、驴、骡、马等草食动物每头100元/次,每次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0元;

(二)在幼林地放牧导致森林、林木毁坏的,由乡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依法赔偿损失,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;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,由乡政府代为补种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;

(三)对毁林严重、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,依法移交环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。对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,由环县公安局芦家湾派出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举报电话

环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0934-4426639

环县自然资源局 0934-4465612

芦家湾乡人民政府 0934-4696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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